緊急通知
本公司各銷售商請注意:
接國家工商總局通知:對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已進入流通領域的產品,其在產品、包裝、說明書等標有“中國馳名商標”允許可以繼續(xù)使用。(具體見附件第三條)
為此,公司各銷售商請放心銷售標有“中國馳名商標”字樣的本公司各類產品。
特此通知
平湖市雙喜童車制造有限公司
2014-4-29
附件:
工商總局關于執(zhí)行修改后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》有關問題的通知
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、副省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、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:
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《關于修改<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>的決定》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。為了貫徹執(zhí)行修改后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》(以下簡稱商標法),現就新舊商標法銜接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:
一、關于商標注冊事宜
內容略
二、關于商標評審
內容略
三、關于商標監(jiān)督管理
(一)商標違法行為發(fā)生在2014年5月1日以前的,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處理;商標違法行為發(fā)生在2014年5月1日以前且持續(xù)到2014年5月1日以后的,適用修改后的商標法處理。
(二)對于將“馳名商標”字樣用于商品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,或者用于廣告宣傳、展覽以及其他商業(yè)活動中的行為,適用修改后的商標法處理。但是,對于將“馳名商標”字樣用于商品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并于2014年5月1日以前已經進入流通領域的除外。
對于將“馳名商標”字樣用于商品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,馳名商標持有人應承擔違法責任,由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。住所地以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(fā)現上述違法行為的,移送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。住所地不在中國境內或者因管轄權發(fā)生爭議的,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指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。
工商總局 2014年4月15日